安徽省注銷稅務登記管理辦法(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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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注銷稅務登記管理辦法

(試  行)

第一章

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注銷稅務登記管理,夯實稅收征管基礎,防止國家稅款流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稅收征管法實施細則》)及《稅務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7)的有關規(guī)定,結合全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徽省各級稅務機關辦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注銷稅務登記,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注銷稅務登記工作應當遵循合法和效率原則,必須按照法定權限和法定程序實施,注重提高工作效率,加強國、地稅合作,切實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四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shù)街鞴芏悇諜C關辦稅服務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一)因解散、破產(chǎn)、撤銷等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

(二)按規(guī)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但經(jīng)有關部門批準或宣告終止的;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

(四)住所、經(jīng)營地點跨省轄市變動的;

(五)境外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項目完工、離開中國的;

(六)外國企業(yè)常駐代表機構駐在期屆滿、提前終止業(yè)務活動的;

(七)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yè)經(jīng)稅務總局確認終止居民身份的;

(八)其他需要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情形。

第五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按照稅收管轄范圍,分別向主管國稅機關、地稅機關提出注銷稅務登記申請。

屬于國稅局、地稅局共管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先貨物勞務稅后所得稅的順序分別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先受理的稅務機關應當提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待先受理方辦結后,方可到另一方稅務機關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第六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注銷稅務登記,應當按照以下期限提出申請:

(一)發(fā)生解散、破產(chǎn)、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銷登記前提出;

(二)按規(guī)定不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注冊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提出;

(三)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提出;

(四)跨省轄市遷移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或者遷出前提出;

(五)境外企業(yè)在中國境內承包建筑、安裝、裝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勞務的,應當在項目完工、離開中國前15日內提出;

(六)非境內注冊居民企業(yè)經(jīng)稅務總局確認終止居民身份的,應當自收到主管稅務機關書面通知之日起15日內提出。

第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分不同情形辦結以下事項:

(一)辦理各稅種(含基金費)的納稅申報和財務報表報送;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人在年度中注銷稅務登記的,應當辦理當期企業(yè)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定期定額征收個體工商戶應當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分月匯總申報;

(二)依法需要進行企業(yè)所得稅、土地增值稅等稅種清算的納稅人應當辦理相應稅種清算;

(三)結清申報稅款、欠繳稅款、多退(免)稅款、預繳稅款、查補稅款、滯納金和罰款;

(四)具有出口退(免)稅資格的,應當結清出口退(免)稅款,并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注銷;

(五)總分機構納稅人登記有分支機構的,應當先辦理分支機構注銷登記;

(六)持有《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的,應當先辦理《外出經(jīng)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繳銷;

(七)存在尚未處理違章記錄的,應當?shù)竭`章行為處理部門辦結違章事項;

(八)其他需要辦結的事項。

第八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辦結上述事項后,根據(jù)不同情況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稅務登記證》正、副本原件(國、地稅聯(lián)合辦證的,由先受理稅務機關收取正本);

(二)《發(fā)票領用簿》、未驗舊的發(fā)票、未使用完的發(fā)票及防偽稅控專用設備;

(三)依法需要進行企業(yè)所得稅清算的納稅人應當提供《企業(yè)所得稅清算申報表》及附表;

(四)經(jīng)上級主管部門或董事會決定注銷的應當提交上級主管部門批復文件或董事會決議原件及其復印件;

(五)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被吊銷的應當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fā)出的吊銷決定原件及其復印件;

(六)非居民企業(yè)應當提供項目完工證明、驗收證明等相關文件原件及其復印件;

(七)破產(chǎn)企業(yè)應當提交人民法院破產(chǎn)終結裁定書、破產(chǎn)財產(chǎn)分配報告原件及其復印件;

(八)依法應當報送的其他相關證件、資料。

第九條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部門接收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申請后,應當根據(jù)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不屬于管轄范圍的,應當告知納稅人向有管轄權的稅務機關申請;

(二)報送的資料存在當場可以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納稅人當場更正;

(三)報送的資料不齊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四)存在未辦結事項的,應當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先辦結有關事項后,再提出申請;

(五)申請資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予以受理;

(六)拒不更正或補正申請資料的,決定不予受理。

第十條 受理或不予受理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均應當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出具《稅務事項通知書》。

第十一條 辦稅服務部門受理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后,應當制作《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簽字確認,并繳銷其《稅務登記證》正、副本,《發(fā)票領用簿》及其未使用完的發(fā)票,防偽稅控專用設備,對結存發(fā)票進行驗舊處理。

第三章 清稅核查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清稅核查是指稅務機關對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稅款繳納或解繳情況、會計核算情況、發(fā)票使用情況等事項進行全面核查,以審核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納稅款或應解繳稅款,辦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其他涉稅事項。

第十三條 辦稅服務部門應當于受理后1個工作日內,將相關資料傳遞至日常管理部門,由日常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清稅核查。

第十四條 清稅核查應當于16個工作日內完成。

因特殊原因,在規(guī)定時間內無法完成清稅核查的,經(jīng)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第十五條 清稅核查應當采取書面審查與實地核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第十六條 開展實地核查的,應當由兩名稅收執(zhí)法人員實施,并依法出示稅務檢查證和《稅務檢查通知書》。

第十七條 清稅核查的范圍從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受理之日起追溯三個納稅年度。對跨區(qū)遷移納稅人的清稅核查,從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受理之日的上月末起追溯三個納稅年度。稅務登記時間未滿三年的,追溯至登記之日止。

第十八條 清稅核查時,發(fā)現(xiàn)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稅務登記程序中止,并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一)涉嫌逃避繳納稅款、騙取出口退稅、虛開發(fā)票、非法制售或偽造發(fā)票等,需要移交稅務稽查處理的;

(二)涉嫌避稅,需要實施反避稅調查的;

(三)已列入風險應對任務計劃或正在進行風險應對以及出口貨物稅收函調調查尚未辦結的;

移交有關部門處理的時間不計算在核準注銷稅務登記期限內。

第十九條 清稅核查時,發(fā)現(xiàn)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查無下落,無法實施核查的,主管稅務機關不予批準其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注銷稅務登記程序終止。

第二十條 清稅核查過程中應當詳細、完整地填寫清稅核查工作底稿。

清稅核查工作底稿應當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定代表人、財務主管人員簽字確認。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出的疑義,應當分項核對,直至核對無誤。

第二十一條 清稅核查結束后,核查人員應當根據(jù)核查的情況制作清稅核查工作報告。

第二十二條 清稅核查結果需經(jīng)實施清稅核查的部門集體審議。

第四章 結果處理

第二十三條 對無欠稅、無應繳銷發(fā)票、無在查案件的實行定期定額征收的個體工商戶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可以不進行清稅核查,主管稅務機關于受理后當場核準注銷其稅務登記。

第二十四條 對取得人民法院破產(chǎn)終結裁定書且無欠稅,或雖有欠稅但無法獲得清償且死欠稅款已被核銷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申請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可以不進行清稅核查,主管稅務機關于受理后5個工作日內核準注銷其稅務登記。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根據(jù)清稅核查結果結清應納稅款、多退()稅款、滯納金和罰款后,主管稅務機關在《注銷稅務登記申請審批表》中簽署意見,核準注銷其稅務登記。

屬于國稅局、地稅局共管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先行核準注銷稅務登記的稅務機關,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將核準注銷的信息傳遞給另一方。

第二十六條 核準注銷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同時取消其已經(jīng)認定的各類稅務資格。

第二十七條 核準注銷稅務登記后,辦稅服務部門應當出具下列文書,依法送達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一)《稅務事項通知書》;

(二)《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產(chǎn)重組進項留抵稅額轉移單》(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資產(chǎn)重組過程中,將全部資產(chǎn)、負債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辦稅服務部門根據(jù)稅源管理部門的核查意見出具);

(三)《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遷移進項稅額轉移單》(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跨區(qū)遷移,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前有尚未抵扣的進項稅額的,辦稅服務部門根據(jù)稅源管理部門的核查意見出具)。

第二十八條 注銷稅務登記的檔案資料按環(huán)節(jié)就地歸檔。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納稅人未按規(guī)定期限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交虛假資料騙取主管稅務機關核準注銷其稅務登記,導致未繳、少繳稅款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的規(guī)定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其他涉稅違法違章行為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二條 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未按規(guī)定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應當按照《稅收征管法》及《稅收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guī)定》等有關規(guī)定進行責任追究。

第六章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安徽省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521日起施行。

安徽省電子稅務局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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