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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務分類
辦理機構:
上海市工商局企業(yè)注冊處及各分局企業(yè)注冊科(處)
辦理地址及聯系電話:
單 位 |
地 址 |
電 話 |
市 局 |
肇嘉浜路 301 號 4 樓 |
64220000-5446 |
浦東新區(qū)分局 |
楊高中路 2900 號 |
68542900-101 |
黃浦分局 |
河南南路 800 號 |
63782209 |
徐匯分局 |
茶陵路 76 號 |
64038400 |
長寧分局 |
定西路 1289 號 |
62110208 |
靜安分局 |
膠州路 58 號 |
62536485 |
普陀分局 |
北石路631號 |
52564588-7115 |
閘北分局 |
洛川中路 880 號 |
56657070 |
虹口分局 |
大連西路 296 號 |
51851111 |
楊浦分局 |
黃興路2022號 |
55122022、55129910 |
寶山分局 |
漠河路600號A幢20-23層(東鼎國際大廈) |
56671900 |
閔行分局 |
滬閔路 6388 號 |
64122075 |
嘉定分局 |
迎園路 955 號 |
59536890 |
金山分局 |
金山區(qū)石化龍山路555號 |
57922711、57922721 |
松江分局 |
文誠路69號 |
67735867 |
青浦分局 |
青浦鎮(zhèn)青松路 175 號 |
59725800 |
奉賢分局 |
南橋鎮(zhèn)解放東路 58 號 |
55296103 |
崇明分局 |
城橋鎮(zhèn)東門路 388 號 |
59623213 |
機場分局 |
啟航路868號7樓 |
68841466 |
1、名稱分局受理的,法定時限為自受理之日起45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市局受理的,當場決定。
2、設立法定時限,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自申請受理之日起,15日內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
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的分公司
不具有企業(yè)法人資格的分公司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
4、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5、分公司營業(yè)場所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xié)議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及身份證明
7、分公司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8、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設立分公司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9、本局所發(fā)的全套登記表格及其他材料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蓋公章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分公司變更登記申請書》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必須報經批準的,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
4、因公司名稱變更而申請變更分公司名稱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出具《名稱變更預先核準通知書》、變更后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5、分公司變更經營范圍提交公司《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分公司變更后經營范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國務院決定規(guī)定必須在登記前報經批準的項目,提交有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許可證書復印件或許可證明
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6、分公司變更營業(yè)場所的,提交變更后營業(yè)場所的使用證明
自有房產提交產權證復印件;租賃房屋提交租賃協(xié)議原件或復印件以及出租方的產權證復印件;以上不能提供產權證復印件的,提交其他房屋產權使用證明復印件
7、分公司變更負責人的,提交公司出具的原任分公司負責人的免職文件和新任負責人的任職文件;填寫《負責人登記表》
8、分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
9、本局所發(fā)的全套登記表格及其他材料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蓋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字)
應標明具體委托事項、被委托人的權限、委托期限
3、公司出具的注銷決定,注明注銷的原因
4、分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的,提交責令關閉的文件;因違反《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guī)定被公司登記機關依法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提交公司登記機關撤銷分公司設立登記的決定
5、分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
6、本局所發(fā)的全套登記表格及其他材料
提交復印件的,應當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蓋公章
審查→受理→決定→發(fā)照
審查→受理→決定→發(fā)照
審查→受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2號修正發(fā)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令第451號修正發(fā)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2號修正發(fā)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令第451號修正發(fā)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05年10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2號修正發(fā)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2005年12月18日國務院令第451號修正發(fā)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