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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務分類
BF——2005——2707
北京市固定電話入網(wǎng)合同
(后付費類)
合同編號:
用戶(甲方):
基礎電信業(yè)務運營企業(yè)(乙方):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基礎上,就固定電話網(wǎng)絡服務(以下簡稱網(wǎng)絡服務)的相關事宜,達成如下協(xié)議:
第一條 固定電話服務范圍
乙方以固定電話網(wǎng)絡與設施,向甲方提供其在入網(wǎng)登記單、變更單等業(yè)務登記單上所選擇的服務。
第二條 入網(wǎng)要求
(一)甲方辦理入網(wǎng)、變更手續(xù),應提交以下登記資料:
1、個人用戶: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證件(委托他人辦理,代辦人應同時提供委托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2、單位用戶:提供真實有效的注冊登記證照副本原件或加蓋紅色公章的注冊登記證照復印件、經(jīng)辦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原件。
(二)乙方要求甲方提供擔保的,甲方應辦理相應擔保手續(xù)。
第三條 用戶資料
(一)甲方應保證入網(wǎng)登記資料真實、準確,并有義務配合乙方核實登記資料。合同有效期內,甲方登記資料如有變更,應及時通知乙方更改。如乙方發(fā)現(xiàn)甲方登記資料不真實,影響合同正常履行,且無法與甲方取得聯(lián)系或甲方未及時配合更正的,乙方有權暫停向甲方提供網(wǎng)絡服務(以下簡稱停機)。
(二)乙方對甲方和擔保方提供的資料依法負有保密義務,未盡保密義務而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用戶服務密碼是甲方重要的個人資料,甲方應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的損失,由甲方自行承擔,但乙方有義務協(xié)助甲方或公安機關調查相關情況。
第四條 固定電話的新裝與移裝
(一)甲方使用的終端設備應具有入網(wǎng)許可證,并妥善保管好終端設備及密碼等。
(二)甲方新裝固定電話,可在一定范圍內自行選號。
(三)甲方辦理固定電話的移裝,應繳清在原址使用固定電話的所有費用。
(四)甲方申請固定電話新裝、移裝,應按乙方明示的費用標準繳納費用。乙方應在明示的期限(城市最長25日,農(nóng)村最長30日)內予以開通;因乙方原因未開通的,應每日按收取費用數(shù)額1%的比例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第五條 費用標準和費用繳納
(一)乙方應在電信資費主管部門允許的范圍內按乙方統(tǒng)一的費用標準向甲方收取通信費用,并按要求明示標準資費、繳費期限等信息。甲方應按乙方明示的期限足額繳納各項通信費用。
(二)如遇全網(wǎng)調整通信費用標準的,應自統(tǒng)一規(guī)定的調整時間起按新標準執(zhí)行。如遇乙方發(fā)布費用優(yōu)惠方案的,自甲方選定的優(yōu)惠方案所確定的時間起,按優(yōu)惠標準執(zhí)行。
(三)甲方未在約定期限內足額繳納通信費用的,乙方應采取有效手段告知甲方,乙方有權自欠費日起限制甲方電話呼出功能(撥打火警119、匪警110、交通事故報警122、醫(yī)療急救120電話除外),且甲方每日應按欠繳金額3‰的標準支付違約金(因乙方原因致使甲方不能繳費的情況除外)。在甲方繳清欠費和違約金后,乙方應取消呼出限制;甲方逾期 日未繳納欠費和違約金的,乙方有權停機;因欠費停機滿 日甲方仍未繳清欠費和違約金的,乙方有權終止提供網(wǎng)絡服務(以下簡稱撤機)和解除合同,并追索甲方欠繳的全部費用。甲方因未按時繳費被停機的,乙方應于甲方繳清欠費和違約金后48小時內為甲方恢復網(wǎng)絡服務。
(四)雙方簽訂合同時,如約定繳費人為第三方,應提供第三方的書面證明材料并加蓋第三方公章及財務章(第三方為個人的,第三方應持有效身份證明文件到場簽字并向乙方提交有效身份證明文件的復印件)。當?shù)谌讲辉倮U費時,甲方應繳納費用。
(五)甲方在欠費情況下,不能辦理除繳費以外的其他業(yè)務。
第六條 用戶服務
(一)甲方可通過乙方公開的客服熱線了解、咨詢關于業(yè)務的受理、咨詢、查詢、障礙申告等服務。乙方客戶熱線為 。
(二)乙方對甲方原始話費數(shù)據(jù)應至少保留5個月,并按甲方要求免費提供相應的長途話費和 詳細清單,對甲方有關通信費用方面的疑問應予以明確的解答和核實。
(三)乙方向甲方提供收取月功能費的服務項目時,應征得甲方同意。擅自開通上述服務項目的,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相應通信費用。
(四)乙方免費向甲方提供火警119、匪警110、醫(yī)療急救120、交通事故報警122電話的接入服務。
第七條 服務質量
(一)乙方應按國家標準或行業(yè)標準為甲方提供迅速、準確、安全、方便的網(wǎng)絡服務,并依法保障甲方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甲方向乙方申告通信服務障礙的,乙方應自接到申告之時起,城鎮(zhèn)48小時、農(nóng)村72小時內修復或者調通;不能如期修復或者調通的,應及時通知甲方,并免收障礙期間的基本月租費及其他月功能費。但屬于甲方或第三方原因造成服務障礙的除外。
(三)因乙方過錯導致甲方固定電話在正常使用中被停機或銷號的,乙方應在甲方申告后立即恢復,并免收當月基本月租費。
(四)因工程施工、網(wǎng)絡調整、碼號割接等原因,乙方如需變更已分配給甲方使用的電話號碼的,應提前45日告知甲方;如需變更電話后四位號碼的,應允許甲方在一定范圍內免費選擇新號;電話號碼更改后,乙方應在45日內連續(xù)免費播放改號提示音。
(五)甲方認為固定電話被盜用,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乙方應在技術上協(xié)助甲方及公安部門進行調查;如因乙方責任造成被盜用的,乙方應退還向甲方收取被盜用期間的通信費用。
(六)甲方在乙方承諾范圍內申請開通某項服務時,乙方應在承諾的時限內予以開通(雙方約定超出此時限的除外)。乙方未及時開通的,乙方應免收甲方自申請之日至服務開通期間的基本月租費。
(七)甲方向乙方申請停止某項服務時,乙方應在受理后的24小時之內予以辦理。如乙方未按時停止相關服務的,甲方不承擔發(fā)生該項服務的月功能費(月基本使用費),無功能費的,免收甲方自申請之日至服務停止期間的基本月租費。
(八)為保證甲方利益,乙方對銷號的電話號碼至少凍結90日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八條 合同的變更
乙方在本合同外以公告等書面形式公開做出的服務承諾,自動成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但為甲方設定義務或不合理地加重責任的除外。乙方公開做出的承諾標準低于本合同約定的,以本合同為準。
第九條 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導致本合同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的,雙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責任。
第十條 技術進步
因技術進步,國家允許對固定電話網(wǎng)絡進行整體換代升級而導致本合同無法繼續(xù)履行的,乙方應至少提前90日告知甲方,并提出合理的解決方案。甲方可就解決方案與乙方協(xié)商,但不得要求乙方繼續(xù)履行本合同。
第十一條 合同的解除
(一)甲方要求乙方終止提供網(wǎng)絡服務的,應在繳清相關費用后辦理退網(wǎng)手續(xù),乙方應積極予以辦理。
(二)甲方要求辦理過戶手續(xù)的,應繳清通信費用,并持相關證件辦理相應手續(xù)解除合同(新用戶應與乙方重新簽訂入網(wǎng)合同)。
(三)甲方違反國家有關規(guī)定擅自或允許他人在已裝的電話線路上裝移各種終端設備及復用設備;利用其享有的電信服務進行其他電信業(yè)務經(jīng)營活動;未經(jīng)乙方同意,轉讓電話使用權或擅自改變固定電話使用性質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并保留對甲方追究法律責任的權利。
第十二條 爭議解決方式
本合同項下發(fā)生的爭議,雙方可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甲方可向電信管理部門申訴或向消費者協(xié)會等有關部門投訴;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訴或按另行達成的仲裁條款或仲裁協(xié)議申請仲裁。
甲方(簽字): (身份證復印件處) 乙方(蓋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北京市通信管理局制定
便民服務是指以為民、服務宗旨,為人們提供充值話費、電子機票、方便、安全等特點。 2,出行服務類:機票預訂;火車票預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