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關企業(yè)注冊登記流程及入口 -【中國海關總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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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審批事項名稱:報關企業(yè)注冊登記


二、適用范圍:本指南適用于報關企業(yè)注冊登記、變更、延續(xù)、注銷業(yè)務的辦理。


三、事項審查類型:前審后批


四、設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1987年1月2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根據(jù)2000年7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jù)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根據(jù)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huán)境保護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根據(jù)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mào)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根據(jù)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十一部法律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


注: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guī)定》(2014年3月13日海關總署令第221號發(fā)布,自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海關總署令第235號修改)為實施依據(jù)。


五、申請條件:


(一)具備境內(nèi)企業(yè)法人資格條件;


(二)法定代表人無走私記錄;


(三)無因走私違法行為被海關撤銷注冊登記許可記錄;


(四)有符合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jīng)營場所和設施;


(五)海關監(jiān)管所需要的其他條件。


六、禁止性要求:


(一)不具備境內(nèi)企業(yè)法人資格條件;


(二)法定代表人存在走私記錄;


(三)存在因走私違法行為被海關撤銷注冊登記許可的記錄;


(四)無符合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固定經(jīng)營場所或設施;


(五)不滿足海關監(jiān)管所需要的條件。


七、申請時應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請。


1.《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


2.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3.報關服務營業(yè)場所所有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4.其他與申請注冊登記許可相關的材料。


(二)變更申請。


報關企業(yè)的企業(yè)名稱、法定代表人發(fā)生變更的,應當憑《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變更后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其他批準文件及復印件,到注冊地海關申請變更注冊登記許可。


(三)延續(xù)申請。


報關企業(yè)辦理注冊登記許可延續(xù)手續(xù),應當在有效期屆滿40日前向海關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1.《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


2.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


3.報關服務營業(yè)場所所有權證明或者使用權證明;


4.其他與申請注冊登記許可相關的材料。


(四)注銷申請。


1.注銷申請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以上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同時向海關交驗原件。


八、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向海關遞交材料。海關向申請人出具《海關行政審批受理單》或《海關行政審批申請不予受理通知書》。


(二)所在地海關受理申請后,應當根據(jù)法定條件和程序進行全面審查,直屬海關未授權隸屬海關辦理注冊登記許可的,隸屬海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審核完畢,提出審核意見,將企業(yè)申請材料同審核意見報直屬海關審核。


(三)直屬海關未授權隸屬海關辦理注冊登記許可的,應當自收到所在地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決定;直屬海關授權隸屬海關辦理注冊登記許可的,隸屬海關應當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關報送的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決定。


(四)依法作出準予注冊登記許可的書面決定,并送達申請人,同時核發(fā)《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九、辦結時限:


(一)直屬海關未授權隸屬海關辦理注冊登記許可的,隸屬海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將審查意見報送直屬海關,直屬海關自收到審查意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決定。


(二)直屬海關授權隸屬海關審批的,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nèi)作出決定。


首次、變更、延續(xù)、注銷申請均按上述時限辦理。


十、收費標準:不收費。


十一、審批決定法律文書以及相關證件:


1.《行政許可決定書》;


2.《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審批不予許可通知書》。


十二、受理機構:各直屬海關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


十三、決定機構:各直屬海關或其授權的隸屬海關。


十四、數(shù)量限制:無數(shù)量限制。


十五、結果送達:當場能夠做出決定的,當場送達。不能當場作出決定的,在法定期限內(nèi)直接送達,或者郵寄送達。


十六、咨詢途徑:詳見各直屬海關網(wǎng)站或撥打海關“12360”熱線。


十七、監(jiān)督投訴渠道:詳見各直屬海關網(wǎng)站或撥打海關“12360”熱線。


十八、辦公地址、辦公時間:詳見各直屬海關網(wǎng)站或撥打海關“12360”熱線。


附件:《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樣式、填寫說明、填寫示范、錯誤示例和常見問題解答。


1. 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


2. 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所屬報關人員)


3. 填寫示范及錯誤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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