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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服務分類
事項名稱 | 環(huán)境保護稅申報 | ||||||||
申請條件 |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環(huán)境排放應稅污染物的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為環(huán)境保護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申報繳納環(huán)境保護稅。 | ||||||||
辦理方式 | 通辦范圍 | 結果送達 | |||||||
上門辦理 | 網上辦理 | 移動辦理 | 自助辦稅終端 | 同城通辦 | 省內通辦 | 全國通辦 | 窗口送達 | 網上查詢 | 郵寄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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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材料 | 資料名稱 | 填報須知 | 必報資料 | 條件報送資料 | 留存?zhèn)洳?/span> | ||||
《環(huán)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2份 | 首次申報或與環(huán)境保護稅相關的基礎信息發(fā)生變化時 | 1.網上辦理時,上傳原件的電子件,在線填寫(或上傳)對應表單; 2.窗口辦理時,原件查驗后退回,各項資料復印件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逐頁簽章。 免填單的資料直接由納稅人簽章確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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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氣、水污染物基礎信息采集表》2份 | 適用于采集應稅大氣、水污染物相關基礎信息 | √ | |||||||
《固體廢物基礎信息采集表》2份 | 適用于采集應稅固體廢物相關基礎信息 | √ | |||||||
《噪聲基礎信息采集表》 | 適用于采集應稅噪聲相關基礎信息 | √ | |||||||
《產排污系數基礎信息采集表》2份 | 適用于采集納稅人采用排污系數法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基礎信息 | √ | |||||||
《環(huán)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A 類)》2份 | 通過自動監(jiān)測、監(jiān)測機構監(jiān)測、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法計算污染物排放量 的納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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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保護稅按月計算報表(大氣 污染物適用)》2份 |
應稅污染物為大氣污染物且征收方式非抽樣測算方法核定 | √ | |||||||
《環(huán)境保護稅按月計算報表(水污 染物適用)》2份 |
應稅污染物為水污染物且征收方式非抽樣測算方法核定 | √ | |||||||
《環(huán)境保護稅按月計算報表(固體 廢物適用)》2份 |
應稅污染物為固體廢物且征 收方式非抽樣測算方法核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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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保護稅按月計算報表(噪聲 適用)》2份 |
應稅污染物為噪聲且征收方式非抽樣測算方法核定 | √ | |||||||
《環(huán)境保護稅減免稅明細計算報 表》2份 |
減免稅情況且征收方式非抽樣測算方法核定 | √ | |||||||
《環(huán)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 類)》2份 | 除適用 A 類申報之外的其他納稅人,包括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 稅法》第十條第四項方法計算應稅污染物排放量或適用稅法所附《禽畜養(yǎng)殖業(yè)、小型企業(yè)和第三產業(yè)水污染物當量值》表的納稅人,以及按次申報的納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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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限 | 納稅人辦理時限 | 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的,應當自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納稅人按次申報繳納的,應當自納稅義務發(fā)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并繳納稅款。 | |||||||
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 即時辦結 | ||||||||
結果名稱 | 3.15.1《環(huán)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類)》(空表).doc.doc3.15.1《環(huán)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A類)》(空表).doc.doc3.15.1《環(huán)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空表).doc.doc |
是否收費 | 到現場次數 | 網上辦理深度 | 免填單 | ||||
結果樣本 | 3.15.1《環(huán)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B類)》(表樣).docx3.15.1《環(huán)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A類)》(表樣).docx3.15.1《環(huán)境保護稅基礎信息采集表》(表樣).docx | 否 | 0次 | 四級 | 否 | ||||
辦理依據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9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3號)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安徽省地方稅納稅申報管理暫行辦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6年第13號) 《國家稅務總局 國家海洋局關于發(fā)布〈海洋工程環(huán)境保護稅申報征收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0號) 《環(huán)境保護部關于發(fā)布計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數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環(huán)境保護部公告2017年81號) 《安徽省地方稅務局 安徽省環(huán)境保護廳關于發(fā)布<安徽省環(huán)境保護稅核定征收管理辦法>的公告》(2018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環(huán)境保護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7號)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安徽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關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裝卸堆存排放應稅大氣污染物環(huán)境保護稅核定計算有關問題的公告》(2018年第22號) 《財政部 生態(tài)環(huán)境部 稅務總局關于環(huán)境保護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23號) 《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 安徽省生態(tài)環(huán)境廳關于做好環(huán)境保護稅信息比對和復核管理工作的通知》(皖稅發(fā)〔2018〕113號) 《財政部稅務總局生態(tài)環(huán)境部關于明確環(huán)境保護稅應稅污染物適用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18〕117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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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辦稅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類辦稅事項的辦理方式、各級辦稅服務廳導航、工作時間、辦理流程、收費標準,以及其他注意事項,可點擊查看,安徽省辦稅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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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貫徹執(zhí)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履行全面從嚴治黨主體責任,負責黨的建設和思想政治建設工作。 (二)負責貫徹執(zhí)行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