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春,男,漢族,1960年7月出生,吉林省乾安縣人,1983年8月畢業(yè)于長春地質(zhì)學院(已并入吉林大學)并參加工作,中科院地質(zhì)學博士,教授級高級工程師 。曾任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jīng)理、黨組成員,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總經(jīng)理。
2015年10月13日,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jīng)理王永春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王永春被判處有期徒刑20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chǎn)200萬元。王永春當庭表示服從法院判決,不上訴。
履歷
1983年08月——1999年09月,吉林油田勘探開發(fā)研究院工作,歷任院長助理、副院長、院長;
1999年09月——2000年06月,吉林油田分公司副總經(jīng)理、黨委委員;
2000年06月——2004年10月,吉林油田分公司總經(jīng)理、黨委書記;
2004年10月——2007年11月,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總經(jīng)理;
2007年11月——2008年02月,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人事部主任、中國石油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人事部總經(jīng)理;
2008年02月——2009年08月,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副總經(jīng)理(大慶石油管理局副局長);
2009年08月——2011年04月,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總經(jīng)理(大慶石油管理局局長)、大慶油田黨委副書記;
2011年04月——2014年06月,中國石油天然氣集團公司副總經(jīng)理、黨組成員,兼任大慶油田有限責任公司總經(jīng)理(大慶石油管理局局長)、大慶油田黨委副書記。
中共十八大代表,第十屆全國人大代表,中共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候補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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