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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4日,菏澤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正式揭牌。市行政審批服務局的成立,將原由市直30個部門(單位)行使的239項行政許可事項統一劃轉至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行使,這標志著我市由“多枚印章管審批”邁入“一枚印章管審批”的新時代,標志著我市審批制度改革邁上了一個嶄新的臺階。
第一條 根據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批準的《菏澤市機構改革方案》和《中共菏澤市委、菏澤市人民政府關于菏澤市市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菏澤市行政審批服務局(以下簡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縣級,加掛菏澤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牌子(以下簡稱市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
第三條 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貫徹黨中央關于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省委和市委工作要求,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行政審批服務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zhí)行有關法律、法規(guī)以及國家、省和市有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方面的政策規(guī)定,制定貫徹落實意見和措施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承接并落實省政府取消下放的行政許可事項和市政府取消、下放的有關行政許可事項。
(三)承接并負責辦理市級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涉及劃轉的行政許可及關聯事項、收費事項,并對審批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四)負責規(guī)范權限內行政審批行為,建立和完善相應工作機制,負責流程再造相關工作。
(五)負責組織權限內行政審批事項的現場勘查、專家評審、技術論證和社會聽證等工作,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負責貫徹落實省、市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做好組織實施有關工作,負責推進全市政務服務體系建設相關工作,實施政務服務標準規(guī)范。負責派駐至市政務服務大廳行政審批和公共服務窗口的規(guī)范、管理和監(jiān)督。
(七)負責受理相關投訴舉報和應訴。
(八)負責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管理和績效考核。
(九)對縣(區(qū))行政審批服務局(政務服務管理辦公室)進行業(yè)務指導。
(十)負責市行政審批和監(jiān)管聯席會議相關工作。
(十一)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二)職能轉變。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于轉變政府職能、深化放管服改革,深入推進審批服務便民化的決策部署,認真落實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深化“一次辦好”改革的要求,組織推進本系統轉變政府職能,深化簡政放權,提高政務服務效率和質量。
(十三)有關職責分工。
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市級劃轉行政許可事項的審批,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相關部門負責事中事后監(jiān)管,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條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設下列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局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接待、保密、信訪、督辦、應急管理、政務公開、安全保衛(wèi)等工作。
(二)研究室。負責對貫徹落實中央、省、市放管服改革、“一次辦好”改革、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等方針政策的重大課題進行政策研究和綜合調研,分析落實和執(zhí)行情況,評價重大決策的實施效果,提出落實意見和建議;負責局重要文件、綜合性文稿的起草;負責行政審批服務工作信息、宣傳工作;收集、整理和綜合分析國內行政審批改革方面的先進經驗做法、典型案例等信息,為領導決策提供參考意見和應對措施;負責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
(三)財務科。負責擬訂局機關有關財務、國有資產管理辦法;負責經費預決算、績效評價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和直屬單位財務、國有資產、政府采購工作;負責非稅收入收繳和票據的管理、統計工作。
(四)政策法規(guī)科。負責規(guī)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查及清理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工作中的法制審核工作;負責行政應訴等相關法律事務工作;負責政策法規(guī)的宣傳、培訓和咨詢服務工作;負責組織接受上級部門依法行政考核工作;負責行政許可事項的線上線下咨詢工作;負責局規(guī)范性文件、重要文稿、綜合性報告的起草;負責局法律顧問、公職律師制度建立及管理服務工作;協調局屬單位之間的銜接關系,協調解決審批事項辦理中存在的各種問題;指導協調縣(區(qū))行政審批服務局行政審批業(yè)務工作。
(五)人事科。承擔局機關和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教育培訓、隊伍建設等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承辦局機關和局屬單位領導干部的具體管理事項;擬訂教育培訓和人才隊伍建設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負責思想政治工作。
(六)黨群辦公室。貫徹執(zhí)行上級黨委(黨組)關于基層黨建、群團組織的工作部署,具體負責黨建、精神文明、機關文化建設等工作;負責黨員干部的政治學習、教育工作;負責黨務、群團部門的綜合協調、信息反饋與督辦工作。
(七)政務服務科。負責政務服務大廳的日常管理;對納入市政務服務大廳的行政審批、公共服務事項進行組織、協調、監(jiān)督、考核;負責組織開展公共服務事項的聯審聯辦、提速增效、跟蹤服務工作;負責行政審批及公共服務事項業(yè)務協調和審批數據的統計、分析和應用工作;負責“幫辦代辦”業(yè)務的管理。
(八)審批改革推進科。指導、協調全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協調落實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審批等事項,推進市級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研究提出貫徹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措施及建議;組織擬定審批服務流程、政務服務工作規(guī)范;聯系主管部門組織媒體做好政策宣傳解讀和輿論引導工作;對外使用市政府行政審批改革辦公室的名義開展工作。
(九)業(yè)務稽核科。負責規(guī)范行政審批行為,建立和完善相應工作機制;對本局及市縣同權行政審批事項辦理進行電子監(jiān)控,及時調查處理超期辦件;負責本局及縣區(qū)行政審批服務局行政審批流程執(zhí)行情況進行監(jiān)督考核工作。
(十)受理一科。負責審批事項的綜合受理,對行政許可申請進行形式性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予以受理,及時分交各審批科室辦理。
(十一)受理二科。負責即時辦結事項的辦理;負責“集成式審批”事項的受理、分發(fā)。
(十二)受理三科。負責綜合受理業(yè)務標準化建設;負責行政許可文書的統一發(fā)放;負責辦件分析。
(十三)投資科。負責企業(yè)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技改項目核準;負責采礦權許可、糧食收購資格等許可事項的審理,對有關事項做出許可決定或者建議;負責梳理上級委托和委托下級審批事項,研究提出調整變更和對接意見。
(十四)工程建設科。負責建筑、開發(fā)企業(yè)資質審批,施工、預售許可、人防設施等建設項目的許可事項審理,對有關事項做出許可決定或者建議;負責梳理上級委托和委托下級審批事項,研究提出調整變更和對接意見。
(十五)資源規(guī)劃科。負責土地預審、出讓、轉讓、劃撥審批,地圖測繪、規(guī)劃使用等許可事項的審理,對有關事項做出許可決定或者建議;負責梳理上級委托和委托下級審批事項,研究提出調整變更和對接意見。
(十六)安全質量科。負責非煤礦山、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企業(yè)安全準入,建設項目安全審查,抗震設防等許可事項的審理,對有關事項做出許可決定或者建議;負責梳理上級委托和委托下級審批事項,研究提出調整變更和對接意見。
(十七)生態(tài)環(huán)境科。負責環(huán)境保護等許可事項的審理,對有關事項做出許可決定或者建議;負責梳理上級委托和委托下級審批事項,研究提出調整變更和對接意見。
(十八)登記一科。負責企業(yè)注冊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備案)工作;負責廣告發(fā)布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十九)登記二科。負責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yè)單位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和章程核準事宜。
(二十)商事科。負責商事領域有關行政許可事項審理工作,并作出相關決定;負責商務、食品、藥品、計量、特種設備等方面行政許可事項的審理,作出許可決定或者建議;負責梳理上級委托和委托下級審批事項,研究提出調整變更和對接意見。
(二十一)社會事務科。負責文化、廣電、新聞出版、文物、體育、旅游等行政許可事項審理,做出許可決定或者建議;負責梳理上級委托和委托下級審批事項,研究提出調整變更和對接意見。
(二十二)市政交通科。負責市政、交通運輸、公路等行政許可事項審理,做出許可決定或者建議;負責梳理上級委托和委托下級審批事項,研究提出調整變更和對接意見。
(二十三) 民生保障科。負責衛(wèi)生、教育、民政、司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外事等領域行政許可事項審理,做出許可決定或者建議;負責梳理上級委托和委托下級審批事項,研究提出調整變更和對接意見。
(二十四)涉農事務科。負責農業(yè)、農機、林業(yè)、水務、畜牧獸醫(yī)、水產等領域行政許可事項審理,做出許可決定或者建議;負責梳理上級委托和委托下級審批事項,研究提出調整變更和對接意見。
(二十五)審管聯動科。負責市行政審批局與市行政審批監(jiān)管部門在審前審中審后的銜接聯動,及時做好審批信息推送;會同市相關部門加強與上級對口部門的聯系,推進市、縣、鄉(xiāng)、村行政審批服務聯動;負責協調處理審管聯動中的相關問題。
(二十六)信息化科。負責網上審批和電子監(jiān)察系統的運行管理;負責行政審批信息化、數字化建設,推動各類信息資源共享;負責機關網絡安全工作。
(二十七)勘驗科。負責制定行政許可踏勘評審制度;推進多評合一等踏勘評審制度改革;組織指導行政審批過程中的踏勘評審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機關黨建工作,領導群團組織工作。
機關紀委。負責機關黨的紀律檢查工作。
市開發(fā)區(qū)行政審批服務局、市高新區(qū)行政審批服務局由市行政審批服務局和市開發(fā)區(qū)、高新區(qū)管委會雙重管理,市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業(yè)務指導,日常工作由市開發(fā)區(qū)、高新區(qū)管委會負責。
第五條 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機關行政編制90名。設書記1名(由市領導兼任),局長1名,副局長4名;科級領導職數51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機關紀委專職書記1名);市開發(fā)區(qū)行政審批服務局、市高新區(qū)行政審批服務局各設局長1名(正科級)。
第六條 市行政審批服務局所屬事業(yè)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制事項另行規(guī)定。
第七條 本規(guī)定具體解釋工作由中共菏澤市委辦公室、菏澤市人民政府辦公室會同中共菏澤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其調整由中共菏澤市委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按照規(guī)定程序辦理。
第八條 本規(guī)定自2019年 3月21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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